陕工院[2020]15号 关于印发《陕西工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陕西工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5月13日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工运学院
2020年5月26日
陕西工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和深化工会理论和工会改革创新研究,提升学院科研水平,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陕西工运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学院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科研经费管理,应当围绕学院工会干部培训、职工培训主业和省总工会中心工作来开展,保障科研工作顺利完成为基石,坚持依靠教师、遵循规律、科学规范、合理合规、预算管理为原则。
二、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需由科研经费承担的各项费用开支。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包括:
1.资料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课题研讨、实地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资料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在国内及赴港澳台或出国、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
4.设备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为解决疑难问题而临时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指导发生的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印刷出版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审稿、发表、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办公费:学院为课题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而发生的间接费用。
2.管理费:学院为课题提供服务和管理而发生的间接费用。
3.稿费: 学院为课题研究最终成果发放的稿酬(指按字数和相关标准核算的数额)。
三、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一)课题组按照经学院审批的经费总额(院级课题按重点和一般分别核定,每项经费总额控制在5000-30000元范围内)和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安排表》。其中,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课题经费总额的60%比例核定;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40%比例核定。
1. 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一般应控制在直接费用的20%以内。
2. 设备购置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3. 专家咨询费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的深入程度和实际是否需要来编制,可不予列支。
4. 劳务费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支出额度按照聘用人员在课题研究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大小核定。
5. 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6.编制预算所涉及到的费用标准按照《规范院级学术活动管理的意见》(陕工院字(2017)3号)核定。
(二)课题组在立项批准后30日内提交《科研经费预算安排表》,教学科研部签署审核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申报科研经费预算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一)科研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制度。科研经费预算经学院批准后,教学科研部应及时将审批通知送达学院财务部门和课题主持人。财务部门应为该课题建立明细账,课题主持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课题经费,并取得合规合法的发票账单,按学期或年度予以报销。经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额度不得增加。课题结题后,财务部门应对该课题账目进行结算,剩余经费留给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由课题主持人按实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制单,教学科研部审核,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单据在该课题经费中予以列支,转账支付。
(三)课题申请结题,结题鉴定费由学院另行列支,不占用科研经费。首次鉴定未通过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该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课题在规定研究周期内因故未完成,需向教学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科研课题延期申请书》,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没有申请延期或鉴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稿费,课题主持人2年内不得作为主持人再行申报科研课题。
(四)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科研课题,以及因故被撤销的科研课题,课题主持人应当在接到学院通知后15日内报送终止或撤销科研课题的书面申请,经院领导审批签字后,送交学院财务部门办理该课题剩余资金的结算。
(五)课题研究成果经鉴定合格,准予结题。结题后,课题主持人应制作《科研成果稿酬明细结算单》。稿酬依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1号令)发布的《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按每1千字80-300元核算,不同等级的课题可在这一范围内设定标准进行核算。稿酬应在该课题的经费总额内核定,不得超出。稿酬明细结算单经核定准确后,报教学科研部审核,院领导审批,期末予以发放。
(六)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学院资产,在课题结题后,应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交由资产管理部门重新进行调配。
五、监督检查
(一)学院教学科研部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纪委、财务部门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者,课题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登账、结算、检查、监督等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评价和结果审计制度。
(三)科研经费使用接受学院纪委全过程监督,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学院研究通过之日起试行。